纖維名稱有如下的兩種標注情況:
1)標注的纖維名稱應使用***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的規范名稱,不能用抽象的、時尚的、代用的名稱標注。
2)對***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沒有統一名稱的纖維,可標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纖維”。
纖維含量標注位置:
gb5296.4規定,每件產品應附著纖維含量耐久性標簽,標明產品中所含各組分纖維的名稱及其含量。纖維含量也可與使用說明的其他內容標注在同一標簽上。當產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纖維含量標簽時應保持其纖維含量的一致性。如采用的耐久性標簽影響產品的使用或不適宜附著耐久性標簽的產品,例如:面料、絨線、縫紉線、襪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標簽。